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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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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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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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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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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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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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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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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母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母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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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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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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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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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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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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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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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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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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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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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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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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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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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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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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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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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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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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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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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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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祁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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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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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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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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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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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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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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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者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二)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血液乙醇含量低,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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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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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49.4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但是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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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赔偿被害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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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本次犯罪系初犯,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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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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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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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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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案发后,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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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胡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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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甲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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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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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余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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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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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血液内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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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周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05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且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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