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均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三)本案在被税务稽查查处79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仁某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主动自查,发现上述二家公司存在的其他共计三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并及时进行了补缴税款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