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虽然具有累犯情节,但仅为两名参赌人员提供放贷,数额较小,仅参与一次,不是涉黑成员,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许某某于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卷内材料证明许某某在参与开设赌博过程中曾阻止刘某某的行为,因刘某某当时患有疾病,二人是再婚夫妻等原因,未能阻止成功,其主观恶性不深。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据此,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设定赌博方式,提供网络赌博场所,并从中收取房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开设赌场罪。但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好,此外,其非法获利数额较小,案发后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手机随案件移送仁某某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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