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为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7.0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言某某系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虽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山某某系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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