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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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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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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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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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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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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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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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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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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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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银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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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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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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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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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王某某醉酒程度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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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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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隔夜醒酒后开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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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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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为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7.0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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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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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言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言某某系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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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虽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1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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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山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山某某系隔夜醒酒后驾车,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且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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