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被常某某邀约,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希望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予起诉,同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同时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为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常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希望对被不起诉人常某某不予起诉,同时被不起诉人常某某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同时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为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