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机动车夜间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上通行,未在道路中间行驶,且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经过人行道时未减速慢行,且未避让前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涂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涂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经涉县交警大队认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责任认定不客观,但均没有提供证据否定事故责任认定,故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亲属已经和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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