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达布希拉图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民事赔偿共计1.573.597.02元未履行,虽有内蒙古阿拉善右旗阿拉腾敖包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从执行机关所出具的该犯一年消费为1070.80元的储值消费汇总中证明该犯履行能力有限,但该犯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分文未予赔偿,故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达布希拉图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达布希拉图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该犯所判民事赔偿共计1.573.59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卫平 审 判 员 图 雅 代理审判员 刘 敏 书记员:魏宏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因该犯未全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故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图审判员 杨久英审判员 孙向群 书记员: 刘冬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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