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常某某、苏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挪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常某某、苏某、孙某某三人涉嫌的贪污、挪用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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