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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