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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林 书记员: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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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纪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纪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益和审判员 施凌云人民陪审员 薛银玲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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