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明确”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经查,本案被害人刘绪刚父母早逝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甲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献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与被害人为亲属关系,被害人也均表示谅解,且案件系过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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