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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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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司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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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公司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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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近亲属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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