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湖北**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决定作用,情节严重,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补缴了涉案工程建设税款,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湖北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