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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某某林场、陈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屈某某管理区**林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林场及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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