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屈某某管理区**林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决定对**林场及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及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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