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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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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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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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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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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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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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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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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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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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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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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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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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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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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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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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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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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及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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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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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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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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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无从重处罚情节,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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