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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傅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