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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经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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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并应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而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的医疗费、交通费,以其提供的有效票据为准,所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因本案在2013年提起诉讼并进行审理,应以统计机关公布的2012年度相关标准计算。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不构成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当时已感觉到摩托车撞了东西,其应下车查看、施救,却逃离现场,对其四大伯说出去躲躲,从以上袁某某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袁某某已意识到其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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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显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胡某显的犯罪行为造成了上诉人沈林峰的物质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上诉人沈林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其提出增加判赔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因胡某显系驾驶非机动车致人伤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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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附民原告人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附民原告人并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证明,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二附民原告人在案发后确实发生过交通费,故酌情支持交通费人民币200元。二附民原告人已经主张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所需必要的护理人数,故本院对二附民原告人的护理期间误工费不予支持。对二附民原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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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国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不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胡晓静审判员 福祥审判员 王德华 书记员: 李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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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原告人要求赵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为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应视为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已经经过了赵某某的同意,赵某某只应承担基于其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场合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赵某某对事故的发生缺少必要的注意义务。故被告人应对其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李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有养老保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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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因被告人丁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故酌定被告人丁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人丁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部分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为人民币110,000元;商业险部分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应为人民币377,312元[(581,640元-110000元)×80%]、丧葬费为人民币19,644元(24,555×80%)、交通费为人民币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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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郝万华 审 判 员  王谦梅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书记员: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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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6)晋110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荣海 审判员  冯秀梅 审判员  薛 昊 书记员:郭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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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检察院、武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赵某乙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应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徐某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按主次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武某所提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上诉意见,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所提赔偿项目数额偏高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根据被害人损伤后的住院治疗及伤残情况,依法或酌情确定的各项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主次责任,划分比例确定由原审被告人徐某、上诉人武某各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合理,其所提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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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应予认定。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霍秀锦 审 判 员  郭振义 代理审判员  郑 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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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医疗费的请求中,因其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两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中部分已通过新农合医保报销,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金的请求,因原告人许某现已六十一周岁,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计算一年,故应按照十九年计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护理费的请求,依法应参照上一年度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交通费的请求,因原告人仅提供正规交通费票据150元,本院根据原告人四次住院治疗的基本事实,酌情认定交通费为150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辅助器具费的请求,根据原告人许某的年龄酌情认定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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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遭受经济损失,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医疗费8732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336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伤残鉴定费1900元,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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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刑事部分并无不当。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赔偿适当。上诉人王某某、孟某乙、孟某丁、孟某丙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孟某乙、孟某丁、孟某丙撤回上诉。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即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孟某乙、孟某丁、孟某丙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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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系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农村人口,应按农村人口计算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住院6天后死亡。根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221020元、丧葬费26204.5元、医疗费58304.24元、护理费480元、住院伙食补贴60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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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肇事,致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继续治疗费、营养费,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请求的交通费、医疗费等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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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不计免赔责任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上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全部的交通费、住宿费。经查,原判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具体事实证据,酌定给付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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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犯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裴某某、田海艳、田国强、田某某、赵某某、田国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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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各项合理损失为:医疗费26329.94元、护理费29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300元、死亡赔偿金410860元、丧葬费19771元,共计457960.54元。应由被告人徐某某按主要责任赔偿320572.38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己支取被告人的18000元的赔偿款应从中扣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和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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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赵某行为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赔偿。被告人赵某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占清雇佣的司机,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占清承担,被告人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平泉支公司作为冀H×××××/冀H×××××挂重型半挂车两份交通事故强制险的保险人,人保平泉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险各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门某、石某主张处理事故人员误工三人,本院予以支持,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认定每人6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交通费赔偿,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仅向本院提交了加油费票据,并非交通费票据,故对加油费票据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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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指控事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关于肇事时不是自己驾驶机动车的自行辩护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杜文锋关于被告人陈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但被害人郑某丙明知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仍予乘坐,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并由此减轻被告人陈某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具体情节,确定由被告人陈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甲、王某甲、王某乙、郑某乙请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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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余某赔偿的项目应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标准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余某赔偿交通费3000元,因没有证据证实,因而,对该项请求中的赔偿数额,本院不予支持。但是,鉴于交通费是客观存在的,本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付数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营养费问题,也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害人汪某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他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黄梅县小池镇。因而,他的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可参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另外,根据规定,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应由该车辆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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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四原告人要求被告人何某赔偿的经济损失,本院根据其诉讼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并参照相关标准,认定如下:丧葬费23660元(47320元/年÷2);死亡赔偿金106596元(11844元/年×9年);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交通费2000元,虽然被告人对原告人的该主张未提出异议,但原告人所提交的交通费单据均不是原始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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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并已支付了部分赔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柳某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乙的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如下:1、医疗费:69470.81元,减去已得到补偿的15284.58元,实际损失为54186.23元;2、交通费:62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2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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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系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因被告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所受重伤,现有证据证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15626.9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3)护理费:1213.8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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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卢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尸检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等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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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犯交通法规,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且灯光不全的三轮汽车与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郝某乙相撞,造成郝某乙重伤、摩托车载人员郝某丙轻伤,且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乙醉酒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存在严重过错。事故发生后,李某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且报了警,并跟随交警到交警大队说明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可从轻处罚。此次事故给被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乙造成的损失有:郝某乙因住院花费医疗费46358.38元,住院9天,住院伙食费按50元/天,计450元;该事故造成其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28480元(7120元/年×20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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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4)蔚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超文 审判员  李肖实 审判员  马文辉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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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交通事故发生至今,其本人及亲属未对被害人的近亲属给予赔偿,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定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积极赔偿的态度,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的观点,因被告人××案发至今未对被害人近亲属有分文补偿,无悔罪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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