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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交通法制观念淡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超速驾车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交通规则,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边某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边某主动报案,自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询问,自侦查、起诉到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朱某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情节在对被告人边某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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