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无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不予谅解。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余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余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而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却未进行适当赔偿,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构成自首、系过失犯罪、能认罪认罚等罪轻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与应负的刑事责任无必然联系。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在医院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尹某及其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严重疏忽观察而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殷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衡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盛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朱锦燕提出的被告人盛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已作出赔偿并得到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丁某肇事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肇事后与被害人亲属就经济损失赔偿事项达成刑事和解,对其可从宽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龚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20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国家道路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其应以交通肇事罪予以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报案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对被害者进行抢救,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长某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会车时由于操作不当,造成驾驶车辆翻下路基,导致乘车人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张某某、张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长某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及时对伤者进行了救治,具有自首情节。另外被告人长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积极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民事赔偿,且被告人长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已认罪,态度较好,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的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已取得对方谅解,本院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的认罪态度及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张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维护稳定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拘役的刑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某某肇事后逃逸,对其本应严惩,但其能够于案发次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好,且能对被害人的亲属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郑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学峰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赔偿。适用于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本院为依法维护良好的社会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学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马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孙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无视道路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的指控成立。对于被告人黄某乙在庭审中所作的“案发现场脚手架放在路中间,没有安全标示,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在庭审中所作的“我没有撞脚手架,没有犯罪”的辩解,因有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乙所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右保险杠与道路东侧脚手架立柱发生碰撞,并有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故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孙某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自首、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故该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夜间驾驶车辆在城区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对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让,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湛某所驾驶车辆的车主薄立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被告人湛某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为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条 、第六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甲的亲属在案发后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不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可宣告缓刑。本院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遵循减速靠右行驶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杜某甲具有当庭认罪的酌情从轻情节。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忽视道路交通安全,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遵循减速靠右行驶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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