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国、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周某国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操作规范,事故发生后未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导致二次事故发生,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车速,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致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侵犯了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在交通民警到达后能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可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系自首,具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周某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将车辆驶离现场附近停下回到家中,但能及时返回交通事故现场,并向交通民警如实交待事故的事实经过,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二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代为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对二被告人的谅解,使被告人周某国、黄某某又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对二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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