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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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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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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1534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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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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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459邹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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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系自首,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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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还应对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要求被告人马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赔偿数额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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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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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施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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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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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驾车肇事上述案件事实。应可认定为有自首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上述从宽处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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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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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从轻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判处缓刑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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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被害人亲属已获赔偿之情况,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高某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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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给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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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之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鉴于其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辩护人陈荣昌关于被告人杨某属自首、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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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能主动报警,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肇事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为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应予采纳。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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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行驶过程中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通过,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被出警的民警带回审查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视为自首,同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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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光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晨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与其证照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晨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晨光的辩护人提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晨光驾驶与其证照不符的机动车,且逆行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害人王某酒后骑行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突然驶入非机动车道,撞上王晨光的车辆,这时被告人王晨光没有反映的时间,造成事故是被害人的莽撞行为造成的,被告人王晨光最多承担同等责任”的辩护人意见。经查,通过事发当天的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见到事发当时,被告人王晨光驾驶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被害人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从机动车道驶入非机动车,两车前部相互撞击造成交通事故。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各自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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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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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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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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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辆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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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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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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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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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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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忽视交通安全,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认罪,未予赔偿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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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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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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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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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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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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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找他人顶替,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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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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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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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道路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人死亡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句某某于案发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交通事故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句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如实供述、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句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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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酒后驾车,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对其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辽宁省法库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靳某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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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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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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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忽视交通安全,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虽未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其肇事后逃逸,且受害人的伤情已够重伤,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亲属积极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充分谅解,且当庭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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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并肇事逃逸,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28000元的赔偿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审 判 长 李 建 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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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充分确凿,能够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积极救治被害人,主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为维护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公民的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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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报案,保护现场等待办案民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郭某某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经济赔偿调解协议,并予以履行。故在量刑时,本院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为正国法,打击犯罪,同时为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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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事故,致人重伤,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进行赔偿。经本院依法核算,造成陈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4278.93元。对于被害人提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精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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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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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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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怀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怀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怀华无犯罪前科,且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怀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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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吕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遇相对方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与驾驶摩托车的邓某某相撞,致邓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已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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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予杰、白京杰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四人死亡,十一人不同程度受伤,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白京杰的单位已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予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白京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14日起至2009年11月13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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