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忽视交通安全,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孔某某当庭认罪,未予赔偿等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找他人顶替,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道路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人死亡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句某某于案发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交通事故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句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如实供述、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句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酒后驾车,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故对其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靳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及辽宁省法库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靳某某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忽视交通安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持失效、准驾不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主动到迁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可以减轻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协议,并代为履行,取得被害亲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李某具备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之量刑情节。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作出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万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赵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忽视交通安全,遇险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驾驶无牌证机动车,因忽视交通安全,未确保安全行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物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洪湖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建议对被告人潘某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评估报告,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被告人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适宜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忽视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交通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多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报警、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保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被告人张某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复核,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故对被告人张某提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交通安全,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施救,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辩称被害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查,被告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行驶,在行驶过程中忽视交通安全,未避让行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且杨某甲在收到枝江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申请复核,故应该认定杨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区调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诸条件,可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区调查,司法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本案诸条件,可对被告人曹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当庭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某部分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死亡一人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正确。鉴于被告人贺某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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