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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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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东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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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禁止性交通标线上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齐某平时表现良好,其所在单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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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应负同等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2、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应对其从轻处罚;3、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有自首,无前科劣迹等情节,司法机关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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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法制观念淡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造成王×受伤,雷×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且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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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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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交通法制观念淡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超速驾车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的交通规则,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边某指控的罪名成立。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边某主动报案,自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询问,自侦查、起诉到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和犯罪过程,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朱某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情节在对被告人边某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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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至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止,先行羁押十五日已扣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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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周某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害人近亲属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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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减速行驶,发现情况后制动不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鲁某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肇事货车车主徐某及其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公司已赔偿被害人丁某某亲属经济损失,可作为对被告人鲁某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根据被告人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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