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权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县营销服务部关于受害人郭某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为农村户口,按照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于法无据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年7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与受害人郭某己系夫妻关系,均为农业户口,从2010年5月开始一直在孝义市西幸庄镇西泉村富民街市场东张某甲家租房居住,以买菜为生,以上事实有孝义市西辛庄镇人民政府、孝义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证明、孝义市公安局西辛庄镇派出所的证明与房东张某甲的证明、孝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泉工商所和孝义市西辛庄镇西泉村民委员会的联合证明材料、张某甲与郭某己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以及证人郝某甲、郝某乙、西泉世纪红饭店冯彦荣的证词予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对于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经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一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其车主主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车过程中观察不够,未注意行车安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其车主主动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贾某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贾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对该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经济赔偿,被告人王某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刘红卫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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