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9月8日止)。 审 判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赔偿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句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道路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因而发生致人死亡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句某某于案发报案后,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交通事故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情节及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人句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如实供述、认罪、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被告人句某某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解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12人死亡,多人受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梁某辩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其辩护人提出阿荣旗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因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该大队依照职权、遵照法定程序,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并经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核后予以维持的。虽然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对该认定书持有异议,但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推翻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综上所述,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阿公交认字[201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在行经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亲属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得到其谅解,且被告人邢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于沿清 审 判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五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依据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讷吉德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讷吉德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已做了充分的考虑,对上诉人讷吉德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讷吉德驾驶超员车辆上路行驶,在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至交叉路口处超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够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亦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2016年4月20日第10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所在社区社会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掉头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安全距离,造成他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在现场拨打120,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曾某1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曾某1的安葬费25708元,亦可对被告人童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王凯瑞 书记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655aed250386461da99f1b4c579d2194:52Article-1List|第㈡项]]之规定,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行驶时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辩护人刘华英、张炤关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在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的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对被告人万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能在案发时积极救治伤者,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自愿认罪,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制动装置不合格的机动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没有让行直行的行人、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判处缓刑对社会没有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某犯罪后真诚悔罪,根据路北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郭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依法成立。综合被告人韩某某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情节,并鉴于本罪系过失犯罪,且被告人韩某某年岁已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巍审判员 付清审判员 杨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启城 审判员 王秀斌 审判员 肖志祥 书记员:颜曼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了被害人胡风相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离开事故现场直接到了交警大队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在事故发生后达成了16万元的赔偿协议且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对被告人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危害后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征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危害后果,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刘某甲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等候交警处理,属于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有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其量刑建议可作参考。综上,以被告人张某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罪事实为量刑基准,以其应具有的量刑情节为调节幅度,依法对其综合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行经无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采取避让措施,致被害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康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加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加有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经查,案发后被告人能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先行赔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故不予支持。原告人要求民事赔偿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方虽提供了段某某和吴某某的工资证明,但没能提供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且没有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工资可按城镇人口人均收入支持一人,原告代理人要求其及其女儿的误工费因没能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加有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随同救护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对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被告人叶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肖某驾驶冀E×××××重型货车沿隆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平任线交叉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云涛驾驶的冀E×××××轿车(载孟玉辉、王晓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云涛,孟玉辉、王晓爽死亡,两车损坏。肖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肖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有关部门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威县贺钊乡司法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认为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