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马军海由被告张某平担保向原告高某某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款人、担保人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此债务发生在被告张某某和马军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马军海去世后,被告张某某对此借款应予偿还。被告张某平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其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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