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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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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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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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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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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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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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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周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周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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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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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宋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系初犯,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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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考贞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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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的规定,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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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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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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