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二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曾因犯罪受到法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罪,应从严惩处,该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郝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劣迹。被告人王立波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肇事后拨打120,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同意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所在社区亦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的量刑情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赛车上路行驶,造成李某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系初犯、无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及其家属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缓刑,考虑王某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系无前科、系初犯、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曾受刑事处罚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2月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勇 审判员 姜瑞祥 审判员 刘亚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同意法院对被告人吕某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赵某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超过核定客人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已对被害人亲属经济补偿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巨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巨某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达成谅解、认罪悔罪、同意公诉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补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肇事后逃逸、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驾车行驶未确保安全车速,造成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不停车、不保护现场、不抢救伤者,驾车逃逸事故现场,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的家属同意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夜间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超过行驶证核载质量的机动车上路,通过路口观察不够,未让行人先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无牌照货运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载客,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也请求对其适用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建华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定,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遇堵车起步时,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建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建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同意对其判处缓刑,考虑谢建华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建华提出从轻处罚并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提出的尹某中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意见,井陉县人民法院及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对此作出认定,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中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巧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积极救助伤者,且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救助伤者、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亲属请求对其判处缓刑,考虑该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提出的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xx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转弯未让直行车先行,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xx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已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亲属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系自首、已补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