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不起诉人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枪支一支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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