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熊某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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