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张某某重伤、冯某轻伤,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二上诉人所提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对被告人应以交通肇事逃逸量刑的上诉意见,经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原判对被告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故对二上诉人所提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判对民事部分赔偿亦适当,故对二上诉人所提民事部分判决错误的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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