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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五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娄五魁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案被告人娄五魁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娄五魁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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