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未遂,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未遂,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未遂,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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