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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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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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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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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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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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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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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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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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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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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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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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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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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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