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既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又是被害方,追究蒋某某刑事责任势必使其家庭破裂,应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注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且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