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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春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郑春某与被告平安财险黑龙江分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案争议焦点一:保险公司规定的理赔条款是否有效。本案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关于“是否构成残疾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而非原告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残疾鉴定标准;原告主张误工津贴,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起180天内应该事故在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误工津贴日额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津贴保险金天数以60天为限,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90天的视为一次入院治疗,本案中原告受伤后第一次住院治疗天数为3天,所以误工津贴应当是3天乘以每天50元,为150元。”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援引的条款应认定为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须对该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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