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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文某某配合公路建设引发,主观恶性不大,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