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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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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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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检察院 2020年5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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