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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全部返脏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诊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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