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高X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因此对辩护人关于高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鉴定,被害人赵X系醉酒驾车,对于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责任,因此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高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X因交通肇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后,再次在驾驶机动车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足见其对于交通肇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没有充分的认识,因此对于辩护人要求对高XX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高XX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在案发第二天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刘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对被害人的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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