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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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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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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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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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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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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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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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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在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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