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社会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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