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青海**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时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时某某在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视为自首,结合保护民营企业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青海**有限公司及时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