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尹某甲交通肇事案)(尹某某)(公开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本案属过失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立即向互助县公安局报警自首,拨打120及时抢救伤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都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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