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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展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补缴全部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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