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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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