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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3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关于本案损失的赔偿是否正确,冉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本案的损失赔偿问题,涉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院审理认为,其一、关于营养费。根据相关规定,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医疗机构在冉某某的出院记录中有“适当加强营养”的医嘱,因此,营养费应予支持。一审根据医嘱及冉某某的伤残情况,酌情认定冉某某营养费为2000元并无不当。但冉某某主张从受伤之日至定残日及后续治疗期间每天50元共计23350元营养费缺乏依据,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关于护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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