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驾行驶距离短,行驶途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定应当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可以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驾行驶距离短,行驶途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系初犯、偶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定应当从轻、从宽处罚。综上,可以认定其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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