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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覃某某)(公开版)_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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